【案例】陈甲生前立了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载明其死亡后名下的房产由其妹陈乙继承,遗嘱上有陈甲的签字并注明了日期;还有一份为打印遗嘱,载明其死后存款也归陈乙所有,遗书同样有陈甲的签名和手印。
陈甲去世后,陈乙起诉请求按两份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甲的自书遗嘱因为是由本人书写,有他的签名并注明日期,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遗嘱。但另一份打印遗嘱,陈乙不能说明该遗嘱的形成过程,因此不能认定为陈甲的自书遗嘱。如果作为代书遗嘱,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见证人签字。现在,打印遗嘱上仅有陈甲的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依法认定为无效。
【说法】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其中,自书遗嘱要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日期,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
而打印遗嘱具体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遗嘱由被继承人自行打印并签字确认的,须经过严格审查,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自书遗嘱。
二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打印并作为见证人。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打印遗嘱应被认定为无效。
三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他们无利害关系的其他见证人打印的。此时打印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遗嘱见证人也应符合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如有两个以上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字并由遗嘱人确认,该打印遗嘱应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