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依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为鼓膜穿孔、轻伤二级,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该鉴定意见没有考虑被害人原患有中耳炎,于是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将损伤等级由轻伤二级改变为轻微伤。近日,公安机关撤回该案。
今年4月30日下午,陈某与阮某因交通事故发生口角,阮某一巴掌打在陈某左侧耳部,陈某次日早晨就医发现左耳耳膜穿孔。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并于8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阅卷时,检察官发现陈某案发后并没有立即就医,而是次日早晨首次就诊,当日头部CT检查提示“左侧中耳乳突炎”。这是既有疾病还是伤害行为所致?出于对案件的负责,检察官向该院法医请教,得知“中耳乳突炎”即为通常所说的“中耳炎”。中耳炎成因是自身既有疾病还是他人伤害,该因素的存在是否影响人体损伤程度等级?承办人提出了质疑。
该院法医接受办案部门委托后,调阅了案卷,随即又会同台州市检察院法医查阅陈某就诊的原始记录,重点审核CT检查结果。初步确认陈某患有中耳炎,且该病征在案发前已存续一定时期。但是,因陈某就诊资料反映耳膜穿孔既可见血迹等外伤性破损症状,又有破口较为规则且部分边缘可疑增厚等自身中耳炎致穿孔的病源性症状,即无法区分疾病与外力伤害在造成耳膜穿孔中的作用及其大小,而这恰恰是影响该案损伤程度等级的关键性因素,而损伤程度等级是该案罪与非罪的决定性事实。
承办检察官向浙江省检察系统法医人才库专家进行咨询,按照专家意见补充了接诊医生有关陈某临床就诊情况的证言,获悉陈某患有陈旧性中耳炎,且耳膜组织较常人少一层,疑为曾有破损而愈合为疤痕耳膜,耳膜较薄、质量差,受到外力容易造成穿孔。专家改变原鉴定机构作出的轻伤二级意见,作出轻微伤的鉴定意见。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达成了和解。(记者 范跃红 通讯员 梁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