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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可继承?法院:非遗产且不宜平分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07 

死亡赔偿金是否为遗产,对其又能否平均分割?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死亡抚恤金分割纠纷案件,并作出了公开宣判,判决原告老钟、被告石某某、黄某应按20%、60%、20%的比例分割,原告应分得交通事故赔偿款34.2万余元。

  原来,在2023年12月26日20时左右,案外人葛某驾驶轿车沿当地215省道行驶至人行横道处时,与南侧非机动车道小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及小钟倒地。事故发生一分钟后,另一案外人王某驾驶面包车行至该事发路段外,先后撞上摩托车、小钟及中间隔离设施,造成小钟当场死亡,车辆与交通设施损害。

  后经事故责任认定,对于第一次碰撞,葛某负主要责任、小钟负次要责任;对于第二次碰撞事故责任由王某全部承担。

  后葛某、王某与死者小钟生父老钟、生母石某、继父黄某达成协议,约定葛某和王某共计支付小钟的生父、生母、继父死亡赔偿金等款项共计177.74万余元。现小钟生父老钟起诉要求分割死亡赔偿款等款项共计88.8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钟因交通事故身亡,其父母及继父获得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等款项共计177.74万余元,上述款项的性质是因小钟死亡而获得的财产性赔偿,系对作为小钟近亲属的原告及二被告的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其并不属于小钟的遗产。

  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根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应考虑近亲属与死者的亲属关系、共同生活的紧密结合程度以及经济上的依赖程度,并兼顾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等因素。本案中,死亡赔偿金应为扣除支付小钟6.65余万元丧葬费用,即170.75万余元。

  在各共有人不能就赔偿分割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死亡赔偿的分割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等情况适当分配,而并非平均分配。因死者小钟一直跟随二被告共同生活,虽然原告一直给付抚养费。故可以认定小钟主要依赖二被告给付生活、学习费用。

  考虑二被告在小钟去世前十几年间对小钟的巨大付出等事实,且为抚养小钟在精力、经济等方面,二被告尽了更多的义务,在生活等方面的依赖及密切程度较之原告更为紧密。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共同生活,具有共同经济利益的近亲属,故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既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所以就不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即不应平均分割。对此,应当综合考虑与死者生前关系的远近、对死者生前所尽的抚养义务、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并以此进行依法酌定分配。(谷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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