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原文:
浙江法院对非法排放废盐酸污染湖泊的涉案企业及10名责任人员定罪判刑,并判令赔偿修复费用等4.8亿元。
基本案情:
嘉兴市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原料公司)由包某某、伍某某、费某某三人实际持股设立,其中包某某全面负责公司事务,伍某某、费某某为公司主管人员。2018年以来,包某某决定,从江苏太仓、浙江衢州等上游化工企业、贸易企业购进大量“副产盐酸”,并收取大额补贴款,通过船运、车运等方式将“副产盐酸”运输至该化工原料公司后,将上述部分盐酸以多种方式倾倒、排放至外环境。前期经刑事审判,对相关责任人判处六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并认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6日,化工原料公司、包某某等人将合计约3.9万吨盐酸倾倒、排放至平湖塘等外环境,对周边水质土壤以及上下游水系均造成严重损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经审计,包某某、伍某某、费某某过度控制与支配公司,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未作财务记载,三人账簿与公司账簿不分,致使其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自身利益与公司收益不清。倪某某、朱某某等车、船主明知运输物为废盐酸,仍共同实施偷排行为。
裁判结果:
经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化工原料公司、包某某等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化工原料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共计4.8亿余元,包某某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对化工原料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运输车、船主等对其中部分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化工原料公司、包某某等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